2018年6月至11月止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违法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洪湖)市监(公)罚决[2018]10号 | 袁振宇无照经营、伪造厂名的自流平案 | 袁振宇 | **** | 袁振宇 | 2018年05月29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青山湖区罗家镇坡上魏村的袁振宇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正在生产自流平,包装上标注:香港友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刘翔公路1771号。现场数量:64包。现场当事人袁振宇陈述暂提供不出营业执照,因公司在上海产品生产的相关手续需三天后再予以提供。2018年06月06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青山湖区罗家镇坡上魏村的袁振宇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包装上标注:香港友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刘翔公路1771号的自流平。当事人袁振宇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自流平产品生产的其他相关手续。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有关情况,当事人从2018年01月(厂房订合同),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青山湖区罗家镇坡上魏村生产自流平,涉嫌无照经营、伪造厂名。该生产场所生产的自流平,包装上标注:香港友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刘翔公路1771号。总生产了300包,每包成本价25元,每包销售价30元,全部销售。货值总90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 已违反了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参照《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17)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天 | 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26日 | |
2 | (洪湖)市监(产)罚决[2018]12号 | 南昌市威振家具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折叠桌案 | 南昌市威振家具有限公司 | 9136011133291452XC | 王从钢 | 2018年05月28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昌市威振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正在生产折叠桌,规格型号:YSL-M-006 585MM*405MM*280MM,现场数量:487张。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生产的折叠桌进行抽样送检,经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该批折叠桌甲醛释放量不合格,请看《检验报告》。2018年06月11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南昌市威振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不合格的折叠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查封。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有关情况,该单位生产了该批折叠桌,规格型号:(YSL-M-006 585MM*405MM*280MM)总987张,每张成本价11元,每张销售价12元,已经销售了500张。货值总11844元,违法所得500元。该单位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折叠桌。 | 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天 | 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日 | |
3 | (洪湖)市监(产)罚决[2018]13号 | 南昌市通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未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低压开关柜案 | 南昌市通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91360100698456148W | 闵水苟 | 2018年08月28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昌市通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低压开关柜,产品上未标住3C标志,现场数量2台。该单位现场提供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现场给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我局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07日再次对南昌市通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低压开关柜,仍未在产品上标住3C标志,现场数量2台。 | 已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天 | 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6日 |